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及《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章程》《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精神,為規范管理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智慧物流分會(以下簡稱分會)的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分會是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行業性的分支機構,是協會推動物流企業全面向智慧物流轉型,促進物流企業深度融合,互聯共享,引領中國物流行業尤其是倉儲配送領域智慧物流的健康、有序發展的參謀和執行機構。分會遵守協會章程與本辦法,接受協會的領導與管理。
第二條 分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利益,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下,促進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全面推進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在倉儲配送領域的應用,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物流業深度融合和健康發展。
第三條 分會的任務是在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之內,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行業調研,分析行業現狀,發布行業報告,就促進倉儲配送領域智慧物流發展,提出政策建議;
(二)組織制定相關標準,推動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
(三)組織相關培訓和研討,促進智慧物流的運營模式、管理方式的創新;
(四)組織開展行業交流,推廣先進技術與成熟模式;
第四條 根據協會章程和協會《會員服務與管理辦法》,分會主要面向以下相關智慧物流企業發展會員并提供服務:
(一)全國擁有物流專業的大學與職業院校;
(二)商貿流通、倉配一體化、電子商務及新零售物流企業;
(三)智能倉儲設施設備提供企業;
(四)物流軟件、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信息服務企業;
(五)推進以上工作的相關行業組織、咨詢機構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 分會會員大會是分會最高決策機構,每五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會工作管理辦法》;
(二)選舉與罷免分會理事;
(三)審議分會五年工作規劃。
第六條 分會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選舉與罷免、調整與增補分會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二)審議分會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條 分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分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并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八條 分會設立首席專家1名,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中,秘書長為專職,由協會秘書處提名;其他負責人在相關會員自薦的基礎上、由協會秘書處協商提名,一并提交分會會員大會選舉或決定,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分會副會長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所在企業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公信力,愿意為推動倉儲配送領域智慧物流發展和分會工作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須是所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且熱心分會的工作。
第十條 分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召開分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召開分會會長辦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研究討論分會工作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報經協會同意后、提交分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研究討論分會重大活動實施方案,報請協會審批;
(三)指導、督促與檢查分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一條 分會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提出并組織落實分會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預算,定期向分會會長與協會秘書長報告工作;
(二)提出分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其薪酬待遇方案,報請協會審批;
(三)提出分會年度決算方案,報請協會審批。
第十二條 分會可在業務范圍內對外行文、開展活動,分會文件由分會秘書長根據分會會長辦公會決議起草、報經協會分會主管領導簽發。
第十三條 分會的印章,由協會統一刻制與管理。
第十四條 分會會員會費標準
(一)會員和理事單位會費標準為2,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會費標準為6,000/年;
(三)副會長單位會費標準為6,000元/年;
新入會單位首年注冊費2000元;分會會員和理事單位統一頒發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會員單位牌匾,分會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會長單位由分會頒發牌匾。
第十五條 分會的財務工作由協會統一管理、單立賬目、單獨核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后,經分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