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簡稱“信用評價”)是對受評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分析、評價、披露、運用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信用信息管理(簡稱“信息管理”)處于非常重要的位置。為了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確保信用評價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簡稱“《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并參加信用評價活動的企業(簡稱“相關企業”),其信用信息的申報、采集、披露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信用信息,是指國家經濟、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指導等職能過程中關于相關企業的信用記錄,以及相關企業自身經營活動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授權,作為全國倉儲與配送行業信用評價執行單位的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簡稱“協會”)負責對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導、組織和協調。
第五條 協會根據《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成立“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企業信用評價中心”(簡稱“評價中心”) 具體負責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評價工作中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簡稱“評價機構”),配合評價中心負責開發、維護信用評價所需要的信息系統;負責信用評價過程中信息申報培訓、信息采集與調查核實、分析對比等工作。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建立的信用評價信息系統,主要為相關企業信用評價提供基礎信息服務,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在保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為需求方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八條 信用評價信息的管理工作,要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和規范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第二章 信用評價信息的征集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評價中心對相關企業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分類、整理、儲存,形成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過程。
第十條 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申報企業提供和公開信息采集兩種方式。
(一)申報信用評價的企業按照規定必須向評價中心提供本企業關于信用方面的信息,按照要求填寫《倉儲與配送
企業信用評價申報表》,根據《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提交材料目錄》的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二)根據信用評價的需要,向掌握相關企業信息的單位征集真實、合法、完整的公開信用信息。
1、與相關企業有業務關系的設施設備供應商、主要客戶提供的相關信息,包括:合同執行情況、提供服務的內容、付款的及時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相關企業銀行、稅務等公共渠道信息。
3、從有關政府機構、行業主管部門、中介機構等渠道搜集的資料或統計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信息申報與征集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類型、登記注冊機關、成立日期、經營期限、稅務登記證號等;
(二)企業綜合素質:領導層素質、業務人員素質、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經營年限、公司組織機構及規章制度等;
(三)企業財務狀況:企業資產負債表、企業損益表、企業現金流量表、企業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
(四)企業管理指標: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危機管理等;
(五)競爭力指標:質量水平、技術水平、發展規劃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設等;
(六)企業信用記錄指標:訴訟記錄、質檢記錄、勞保記錄、工商信用等級、納稅記錄、銀行信用等級、海關信用等級、高管人員信用記錄、企業相關公共記錄、社會責任實施記錄等;
(七)企業獲得行政許可以及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信息;
(八)所有進入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的不良信用記錄;
(九)企業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規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十)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不得擅自更改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信息的披露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披露包括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信用信息的查詢。
信用信息公示,是指評價中心將信息提供單位所提供的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經過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將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為。
信用信息查詢,是指社會公眾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查詢途徑獲取所需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的行為。
第十五條 相關企業信用信息通過協會官方網站或其它方式進行披露,用以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 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圍:
(一)信用評價結果;
(二)與信用評價有關的良好記錄;
(三)一定時間內的不良記錄;
(四)企業同意公示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相關企業通過信用評價,獲得了比較高的信用等級,協會有義務在官方網站或通過其它方式公示其相關信息,包括:企業的注冊信息、企業的經營范圍、企業的營業資質和其他有助于樹立良好信用形象、擴大企業影響的信息。
第十八條 相關企業通過信用評價,但是經過公示,有證據表明申報信息過程違反了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協會有權利披露有關事實,記入提示或警示信息。
第十九條 評價中心公開披露涉及申報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必須取得權利人授權同意。
第二十條 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特別是違反規定在信用評價活動中造成的信用缺失等負面信息以及評價結果,在評價周期的3年內持續公開,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一條 實行相關信息備案制度。信用評價的有關
方案、辦法、標準、細則等文件,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信息要在規定時間按照規定程序報商務部和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 信用評價中各參與方信息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相關企業自愿申報信用等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材料準確無誤,杜絕弄虛作假。相關企業違反信用評價有關規定,申報虛假信用信息,將記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影響和后果。
第二十三條 協會、“評價委員會”與“評價中心”違反本辦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業信用信息中出現差錯或者失誤,對企業造成重大影響或者損害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違反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相關企業信用信息中出現差錯或者失誤,對企業造成重大影響或者損害,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弄虛作假或泄露有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應調離現崗位、由所在單位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五章 信用評價信息的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企業認為協會披露的有關信用信息有差異或認為協會和評價機構違反了本辦法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異議,提出變更或者撤銷信息記錄的申請。
在規定時間內得不到回復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協會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與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申請企業反饋、在原有渠道或媒體上披露。
第六章 信用評價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協會官方網站與中國市場秩序網是信用評價信息發布、資料收集、投訴舉報、結果公示和宣傳推廣的平臺。
第二十九條 將相關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推介給行政機關和有關管理部門,作為在日常監督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評定以及周期性檢驗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依法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條 將相關企業的信用信息在行業的研討會、展覽會、合作項目、招投標項目中進行宣傳,展示相關企業的良好信用形象。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自協會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評價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