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國倉儲、配送及相關物流企業的信用體系,增強企業信用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規范企業信用評價活動,保障受評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倉儲、配送及相關物流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倉儲(倉儲服務、倉儲地產等)、配送或與倉儲、配送相關聯的各類物流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信用評價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由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和獨立第三方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依據申報企業呈報的信息和采集數據信息,對企業的經營狀況、社會信用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以信用評價的表現符號確定企業信用的活動。
第四條 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遵循“政府指導、行業自律、公平公正、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了確保信用評價工作的順利進行,協會成立“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委”)和“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企業信用評價中心”(以下簡稱“評價中心”),并引進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共同完成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 評價委及評價中心的構成及基本職能:
(一)評價委為信用評價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協會負責人、地區倉儲(物流)協會代表、倉儲企業、教學科研機構以及評價機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主要任務是:審議本辦法及評價指標體系;指導、監督評價中心與評價機構的工作;審核確定由評價中心和評價機構提出的評價結果。
(二)評價中心為信用評價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
1、組織信用評價工作的宣貫、輔導、培訓、咨詢等服務;
2、擬訂本辦法與評價指標體系報送“評價委”審批;
3、受理參評企業的申報;
4、采集整理信用評價的相關信息,建立并維護參評企業的信用檔案;
5、組織評價機構與有關專家對參評企業進行評價;
6、根據評價委審核的最終意見向參評企業出具《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和證書、標牌;
7、推進評價結果的宣傳與運用。
第七條 評價機構是信用評價的合作單位,根據協會的委托,在評價中心的組織下,承擔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并為信用評價提供技術支持,協助建立具有申報、評審、信用檔案管理、信用評價結果公示與查詢等功能的信息系統。
第三章 評價對象、內容和等級
第八條 凡屬于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會員、從事倉儲、配送及相關物流活動的企業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信用評價。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非協會會員企業,參加信用評價須首先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企業信用評價根據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科學性的原則設定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采用宏觀與微觀、動態與靜態、定量與定性、歷史與未來相結合的科學分析方法評價企業信用。
第十條 企業信用評價主要考察企業基本評價指標和經營評價指標,基本評價指標包括:基礎信用、信用積累、信用流失;經營評價指標包括:資產結構、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分為三等五級,即:AAA級信用企業,表示企業信用特優;AA級信用企業,表示企業信用優秀;A級信用企業,表示企業信用良好;B級信用企業,表示企業信用一般;C級為失信企業,表示企業信用較差。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評價中心對企業進行跟蹤評價,根據企業實際信用情況,報“評價委”審核后調高或調低企業信用級別,并向社會公布跟蹤評價結果。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評價程序
(一)企業申報,采用在線申請填報,企業需按《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提交材料目錄》準備材料在線填報,并提交紙質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評價中心接收申請企業報送的信用評價申請資料后,核實企業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可要求企業補充完善有關資料,完善企業信用評價材料;
(三)評價機構采集申報企業報送信息以外的各類外部信用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通過評價系統、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各類信用數據進行綜合處理和分析,按照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必要時組織現場評價,形成企業信用初評報告;
(五)對申請企業信用初評結果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接受監督,公示期為10天;
(六)核實公示意見,對經核實有重大異議的,重新組織對該企業的信用評價;
(七)評價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并抽查AAA級信用企業;
(八)形成最終評價報告,向企業反饋最終評價結果;
(九)頒發企業信用證書和統一標牌。
第十四條 企業應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評價機構對申報企業提交的資料依照本辦法規定審核。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對企業提交的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最終評價結果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等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 復審申報。為維持信用評價的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在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滿后,希望繼續享受信用稱號的,需重新復審。申報企業應提前半年提出信用評價復審申請,評價中心按上述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參評企業信用進行復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信用評價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本辦法及涉及企業信用評價的相關文件、信用評價工作流程等,在協會官方網站公布,接受企業與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評價工作程序,獨立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評價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執行回避制度
(一)評價人員本人應與被評價單位無關聯;
(二)禁止在信用評價工作或開展信用評價工作的過程中洽談、承攬或開展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信用評價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予以披露,接受社會監督、結果查詢。
第二十二條 申報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評價結果或評價后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評價委”有權取消該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并在相關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企業不良作為信息將記錄在企業信用數據庫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信用評價是對企業經營結果與信用進行評價,不對企業評價后的經營行為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評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倉儲與配送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委員會”審訂通過,自2017年10月30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