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倉庫認定辦法
(2017年3月30日印發 2017年5月1日試行
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行業標準《綠色倉庫要求與評價》(SB/T 11164-2016)(以下簡稱“《綠色倉庫要求與評價》”),全面推進倉儲設施的綠色發展,引導倉儲行業健康和持續發展,按照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綠色倉庫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綠色倉庫要求與評價》規定,綠色倉庫等級按照控制項、一般項、優選項進行認定,控制項應全部滿足要求,按一般項和優選項的總得分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級綠色倉庫(★★★)、二級綠色倉庫(★★)、三級綠色倉庫(★),一級為最高。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生產、流通、倉儲、物流、倉儲地產企業,均可自愿申請綠色倉庫認定,包括其自有或租賃的倉庫,可由業主單位、使用單位單獨或共同申報認定。申請認定綠色倉庫的建筑應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且未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綠色倉庫認定以相對獨立運營的庫區或獨立倉庫為單位進行,庫區建筑需在10000平方米以上,獨立倉庫需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同一企業的不同庫區、獨立倉庫可分別申請認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綠色倉庫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為“綠色倉庫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倉綠認委”),由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和相關行業組織、專家組成,其職責是:
一、審定《綠色倉庫認定辦法》;
二、組織開展綠色倉庫認定工作;
三、指導、檢查綠色倉庫認定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四、協調解決綠色倉庫認定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綠色倉庫認定的具體實施機構為“綠色倉庫認定工作辦公室”(簡稱“中倉綠認辦”),設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秘書處,其職責是:
一、在中倉綠認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綠色倉庫認定的日常組織工作;
二、在全國組織開展《綠色倉庫要求與評價》標準宣貫工作;
三、選擇、確定地區性認定機構,并報中倉綠認委備案;
四、指導、檢查地區性認定機構的工作;
五、審核員的培訓、考核;
六、負責綠色倉庫認定的受理、初審、審定及抽檢;
七、綠色倉庫認定的網上公示、公告,標牌的統一制作與發放;
八、綠色倉庫認定咨詢與投訴處理。
第六條 根據綠色倉庫認定工作的需要,中倉綠認辦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會城市選擇具有一定影響力、機構健全的相關行業組織,作為地區性認定機構,授權其負責組織綠色倉庫認定的相關工作(地區性認定機構名單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上公布),其職責是:
一、按本辦法的規定,根據中倉綠認辦的具體授權開展相應地區的綠色倉庫認定工作;
二、制定本地區綠色倉庫認定工作方案,報中倉綠認辦備案;
三、審核人員的推選、管理;
四、開展本地區《綠色倉庫要求與評價》標準的宣貫,組織綠色倉庫認定的申報、受中倉綠認辦委托組織現場認定工作,并將認定報告提交中倉綠認辦審定;
五、協調解決本地區綠色倉庫認定工作中的問題。
第三章 認定
第七條 綠色倉庫認定按照《綠色倉庫要求與評價》執行,內容包括:庫區選址與規劃、節地和土地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環境等方面,分為控制項、一般項、優選項進行認定,具體見綠色倉庫評價指標分值表。
第八條 認定申報
自愿參加綠色倉庫認定的企業按以下程序申報:
一、從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網站上下載并填寫《綠色倉庫認定申報表》和《綠色倉庫認定企業自評表》。
二、申報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綠色倉庫認定申報表(原件)
2、綠色倉庫認定企業自評表(原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申報庫區的簡介及庫區平面圖(復印件);
5、自有倉庫提供房產證或土地證,租賃倉庫提供租賃合同、房產證或土地證(復印件);
6、庫區或倉庫規劃設計相關報告、圖紙、文件等資料名稱清單
注:包括并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設方案,總圖報批圖,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智能化、廠區工程、景觀、裝修竣工圖,相關驗收及檢測報告等。
7、庫區或倉庫相關設備的合格證書、經第三方認證的綠色設備或節能設備書面證明或證書等清單;
8、相關建筑材料的綠色證明、證書等清單;
9、環保部門、相關部門對該庫區或倉庫的環境、節能等方面的監測、檢測報告等清單;
10、獲得有關綠色建筑或環保等方面的獎項名稱清單。
《申報表》及相關材料以申評庫區為單位一式兩份,報地區性認定機構,由認定機構轉報中倉綠認辦一份;無認定機構的,直接報送中倉綠認辦。
多網點、多級法人的大型企業或集團公司,可向中倉綠認辦或認定機構統一申報。
申報單位應提供有效、完整的申報報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認定流程
分為企業自評、初審、現場認定、審定四個階段。
一、企業自評
申請綠色倉庫認定的企業,對照《綠色倉庫認定企業自評表》進行自評,確定申報認定等級。
二、初審
中倉綠認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初審合格的,通知申報企業和認定機構;對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企業提供補充材料;對初審不合格的,應向申報企業說明原因及依據。
三、現場認定
現場認定,審核組由三名審核員組成,三級(★)綠色倉庫的審核組組長由認定機構指定,二級(★★)、一級(★★★)綠色倉庫的審核組組長由中倉綠認辦指派,按照認定表的內容與指標,對現場實際情況及申報材料逐項進行認定,現場認定的程序如下:
1、聽取企業情況介紹;
2、進行資料審查、庫區現場認定、填寫認定表;
3、認定人員討論、撰寫認定報告;
4、向申報企業通報認定意見;
6、審核人員、申報庫區負責人在認定報告上簽字。
四、審定
中倉綠認辦對認定報告進行審定。審定內容主要包括:審核審核組的公正性、核實認定報告的準確性、檢查有無違規情況等。并將符合認定的結果統一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http://www.0516xx.com/)上進行10日的公示。
對公示期收到的異議或質詢,由中倉綠認辦組織核實,以核實結論確定最終審定結果。
第十條 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的,認定結果生效,由中倉綠認辦定期統一發布公告,并頒發綠色倉庫證書與標牌。
第十一條 綠色倉庫認定有效期為3年,復審應在有效期滿后半年內申報,復審認定按前述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綠色倉庫等級有效期內,因設施改造,其倉庫設施條件有重大改善的,企業可以提出晉級申請,晉級認定按前述程序辦理。
對因城市改造、其它不可抗力、企業改變經營方式,企業原有庫區撤銷或不符合相應倉庫等級的要求,企業應向負責認定的認定機構提出申請,由中倉綠認辦在網上予以公告說明。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三條 綠色倉庫認定工作嚴格執行《綠色倉庫要求與評價》標準,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與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中倉綠認委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網站設立綠色倉庫認定專欄,公布認定辦法、地區性認定機構、認定結果;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接受申報企業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投訴、咨詢及質疑。
第十四條 綠色倉庫認定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參加審核人員,如與申報庫區及企業有組織、經濟關系時,須聲明并主動回避。
第十五條 地區性認定機構與認定人員應按照行業標準、本辦法、《綠色倉庫認定工作守則》的要求進行認定,如果發現審核員弄虛作假,由中倉綠認辦收回審核員證書、并在網站上公告;如果發現地區性認定機構授意或直接參與弄虛作假,由中倉綠認辦取消其授權資格、并在網站上公告。
第十六條 各認定機構對參評企業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承擔保密責任,未經參評企業同意,不得公開。
第五章 費用
第十七條 綠色倉庫認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報、認定和公告費用。
第十八條 現場認定的差旅食宿費等由被認定企業另行承擔,實報實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綠色倉庫認定委員會和綠色倉庫認定辦公室分別以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和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秘書處名義對外行文,其文號分別為“中倉綠認﹝20**﹞**號”和“中倉綠認辦﹝20**﹞**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綠色倉庫認定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綠色倉庫認定委員會2019年4月審定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實行。